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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服务

海淀区妇联12338维权服务中心经典案例(一)

时间:2025-08-06   来源:  海淀区妇女联合会 【字体: 打印本页
  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张女士系网络公司的人事专员,双方签署了期限自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2021年2月,网络公司通知张女士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事后,张女士以自己在合同终止前已经怀孕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告知怀孕事实,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依据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网络公司继续与张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此情况下,因劳动合同续延,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郑重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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