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老伯于即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地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认为他又老又顽固,做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俩口的生活。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去租房子住。对此,陈老伯十分气愤,却又觉得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然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按照一般的物权变动理论,陈老伯不再对房子享有所有权,也没有继续居住的权利。但由于本案的涉案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特殊,系父子关系,所以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陈老伯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租房子住的做法,已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所以陈老伯依然可以居住在这栋房子之中。
律师说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蕴涵着对老年人住房问题的倾斜性保护。这种倾斜性保护在某种程度上讲超越了《物权法》等法律所确立的规则,这也充分体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住房问题的重视。日常生活中类似于本案的争议屡见不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关住房的问题逐渐增多,而在这类争议中父母往往是因为疼爱子女,所以把房子赠与了子女,想不到有些子女却伤害了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