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年过八十的老袁是一位孤老,他将自己唯一的一套住房出租给外地姑娘秀秀,姑娘时常去看望老人,还给老人买衣服。老袁认秀秀为干女儿,并将住房赠送给秀秀。2002年9月,老袁和秀秀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了秀秀,实际上秀秀并未支付对价,老袁仍在房屋内居住,其想去世后再将房屋赠与秀秀。
然而,2005年5月,老袁起诉秀秀,确认赠与无效。老袁称,在秀秀哄骗下,双方办了买卖手续,但老袁并不知道合同的内容,也从未收到过购房款。现在秀秀却对自己不予关心,故诉请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秀秀则称,自己最近忙着做生意,无法像以前那样照顾老袁,但至少每月看望他一次。老袁很清楚房屋赠与的整个过程,自己不存在欺骗行为。法院对这起离奇的房屋买卖纠纷做出判决,原告袁老伯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中双方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双方实际按赠与合同进行了履行,并按法定程序履行了转让手续,秀秀获得该房屋的过程并无瑕疵,上述行为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属于有效的合同。法院最后判决,老袁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根据该案实情,老袁的今后的生活必须有保证,房屋继续由其居住,待其去世后,秀秀可拥有该房屋。
律师说法
“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空巢老人最容易孤独和伤感。尤其是没有子女的老人,为了自己晚年的生活,更容易轻信外人。而且由于老年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很多时候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并没有清楚的认识,特别是对于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处分之时更要谨慎。在此提醒各位老年人,在赠送高价值的财产之前,一定要三思后行。否则一旦自己的行为产生了法律效力,就后悔莫及了。本案虽然判决房屋买卖有效,但秀秀不得将老袁强行迁出,因从双方签署的合同的本意看,较符合遗赠抚养协议,也就是老人活着时秀秀给予老人生活上的照顾,老人去世后,秀秀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这样做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